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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11年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營運公眾場域契約之評估結果」

有關行政院111年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營運公眾場域契約之評估結果,請依附件來文說明事項辦理。

各單位如有委外營運場域,請注意安全防護措施,另確實於契約內加入不得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等文字,以利廠商遵循,並於契約更新前,評估以會議記錄、函文方式等要求廠商不得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保管者,儘速依報廢程序辦理財物報廢事宜,並於報廢前落實資安防護措施(如停用封存、避免與公務環境介接、加強監控、人員離職管理等)。報廢作業之依據,可參考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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