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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能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12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如附件一),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 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依據行政院1126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如附件二),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

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機關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產品未汰換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

(一)   強化資安管理措施,例如: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等。

(二)   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或立即關機。

(三)   產品若為硬體,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非僅以軟體關閉)。若需以外接裝置方式進行更新,須有專人在旁全程監督,於傳輸完成後立即移除外接裝置

(四)   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三、另依本校107次行政會議主席裁示:請總務處保管組配合,未來若採購不符合政府規定之事項(如函示規定資通訊產品),一律不予核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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