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
教育部105年2月22日臺教資(五)字第1050022970號函: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如附件)
一、政府資料之類型區分為3類:
(一)甲類資料:為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可撤回,並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
(二)乙類資料: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有償提供。
2、保留撤回權。
3、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
(三)丙類資料:為不開放資料,指依法律規定不得開放、因資料敏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各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開放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於104年11月24日訂定,為避免各界誤認乙類資料均需收費,爰修正第3點乙類資料之定義。
本校資料擁有者分布於各權責單位,若各單位有須授權利用的資料,請各資料權責單位自行依本原則分類,並進行相關作業,計網中心願協助辦理資訊相關技術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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