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次重申!依據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如附件一),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資通訊產品」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
二、另,依據行政院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如附件二)說明二、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
(一)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機關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
註1:常見已知大陸廠牌包括但不限於:海康威視(Hikvision)、華為(Huawei)、大疆創新科技公司(DJI)、普聯技術公司(TP-Link)、吉翁電子公司(TOTOLINK)、廣東歐加控股公司/廣東行動通訊公司(OPPO)、小米集團(MI)、大華技術公司(Dahua)、潛行創新科技公司(CHASing)、閃鑄三维公司(Flashforge)、臻迪(PowerVision)、好利來科技公司(HOLLYLAND)、聯想集團(Lenovo)、嵐鋒創視(Insta360)、維沃公司(vivo)、文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BOOX)、道通航空公司(AUTEL)、創想三維(Creality)、成者創想科技(CZUR)、福斯康姆(Foscam)、海信(Hisense)、科大訊飛(iflytek)、深圳機智連接(iZYREC 、PLAUD NOTE)、方正(Apabi )等。
註3:若無法認定是否為大陸廠牌時,建議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相關設備,或請廠商提供文件證明其非大陸廠牌。
註4: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如已達使用期限之設備請盡速報廢;未達使用期限者,應停止使用並訂定汰換期程。
如有任何問題請來電詢問 計網中心網路組 蔡先生21301、魏先生21302、盧先生21300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