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其設置需符合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相關資安規定。
一、重申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號函,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
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
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所設置具行動支付販賣機建
議應以臺製機種為優先採用設備,優先汰換大陸廠牌機種
設備,及配合行政院所訂資安法及作業規範,持續強化資
訊安全,以避免發生資安危害事件。